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一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一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因與乙○○間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本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臺抗字第三五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就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