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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二號

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蕭亨國楊鼎章陳淑敏謝正勝吳麗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二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乙○○間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本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臺抗字第三五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就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吳 麗 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二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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