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四八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四八六號
- 聲請人
- 鄭錫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董阿鬆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本院裁定(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故關於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確定裁定,不得聲請再審。本件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對本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首揭說明,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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