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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六二三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吳正一黃義豐簡清忠陳國禎李彥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六二三號

再抗告人
甲○○

           號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四年度抗字第一一一一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非訟事件,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再為抗告,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違背法令,必須裁定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始足當之。是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如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對於該裁定如何違背法令,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再抗告自難認為合法。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裁定再為抗告,惟核其再抗告狀所載內容,未具體表明原裁定有如何違背法令之處,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六二三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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