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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四八六號

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吳正一劉福聲黃義豐簡清忠朱建男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四八六號

聲請人
鄭錫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董阿鬆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本院裁定(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故關於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確定裁定,不得聲請再審。本件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對本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首揭說明,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朱 建 男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四八六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准許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