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一一號聲 請 人 甲○○原名蔡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為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所明定。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已聲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在案,有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麗 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八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