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九0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明承受訴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九0三號上 訴 人 中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周賢敏 被 上訴 人 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即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劉偉剛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偉剛為被上訴人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變更為劉偉剛,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葉 勝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