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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再字第七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朱建男顏南全許澍林鄭傑夫蘇清恭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再字第七號

再審原告
順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再審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秋萍律師
再審被告
丁○○

        戊○○

        甲○○

            號5樓

        乙○○

        丙○○

        己○○

        庚○○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更㈢字第一三一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更㈢字第一三一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0號裁定駁回,再審原告對上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一八八號解釋參照),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Y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蘇 清 恭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再字第七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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