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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四八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朱建男顏南全黃義豐鄭傑夫蘇清恭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四八號

上訴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廖 學 興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 英 芳律師
被上訴人
乙 ○ ○
訴訟代理人
李 巾 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一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台北縣議員候選人李肇南競選辦公室召開記者會時,未經查證即指稱訊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訊碟公司)負責人呂學仁與伊配偶有親戚關係,並向媒體公開陳稱:「請問甲○○先生您親戚的大違建,可以一壓五、六年不拆嗎?」、「訊碟是超大違建,北縣政府壓公文拖了六年,遲遲不肯拆除,明顯是甲○○跟呂學仁關係匪淺」及「質疑甲○○利用職權包庇,要求檢調單位介入調查」等語(下稱系爭言論),足使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貶損等情,爰依侵權行為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並將如原判決附件一所示道歉聲明刊登報紙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為政治人物,其名譽權之保障範圍不可與一般人民等同,伊所為系爭言論,乃對可受公評之事項為評論,應受言論自由最大範圍之保障,且伊並非對內容之真實有嚴重懷疑仍為陳述,而是經查證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始為陳述,並未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依調查證據審理結果,以:被上訴人於前揭時地為系爭言論,訊碟公司大樓經認定為違建,迄未拆除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是行為人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或其發表言論所依據之證據資料,足認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並非明知不實而故意捏造,或因重大疏失、輕率而不知其真偽者,即難謂該行為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故意或過失,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庶幾與「真實惡意」原則所揭櫫之旨趣無悖。查訊碟公司大樓位於台北縣中和市○○街三六號、三八號,其中三八號六樓頂樓上有三層SRC建物,於八十八年間經認定為A類違章建築,依規定應即報即拆;三六號六樓頂樓有型鋼角架,於八十九年間經認定為C類違章建築,依規定就A類違章建築拆除預算執行尚有餘額時始執行拆除。惟台北縣政府迄被上訴人為系爭言論時,並未拆除或限期訊碟公司自行拆除上述違建等事實,有違章建築通知單、會勘記錄、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可憑,並經台北縣政府違章建築拆除隊隊長馮兆麟結證屬實。依上訴人於台北縣中和市市政八年專書著序中曾表示呂芳煙係其遠房姻親,而呂芳煙與呂學仁之父呂天時間具有親誼關係,有訃文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按,被上訴人曾向李肇南查證呂學仁與上訴人配偶之關係,李肇南據上述資料認上訴人配偶與呂學仁間具有親誼關係而轉知被上訴人,已經李肇南證述屬實。系爭違建係上訴人自八十六年後擔任縣長期間遭台北縣政府工務局查報,迄上訴人於九十三年轉任總統府秘書長止,台北縣政府並未依法拆除,而違建之執法及公務人員是否有違背職務之行為係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務,自屬可受公評之事,被上訴人根據上述查證之資料所示之事實,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提出質疑及批駁,俾供社會大眾判斷,應可認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係就可受公評事項善意發表言論,難認有何不法,上訴人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一千萬元並刊登道歉啟事,為其心證之所由得,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洵無違誤。上訴論旨,復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或就原審已論斷,指為未說明,聲明廢棄原判決,不能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二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蘇 清 恭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四八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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