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五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五六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本院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提起再抗告而未以聲請再審之方法為之,然仍應視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裁判之,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一○號非訟事件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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