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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五六號

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吳正一劉福聲黃義豐簡清忠鄭玉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五六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本院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提起再抗告而未以聲請再審之方法為之,然仍應視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裁判之,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一○號非訟事件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四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鄭 玉 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五六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