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六七二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陳碧玉王仁貴張宗權葉勝利簡清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六七二號

抗告人
甲○○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丙○○等間租佃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七年度上字第五一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又上訴須對於原判決所宣示之主文為之,若說明主文之理由雖於當事人有所不利,因無裁判效力,不容對之提起上訴。本件抗告人起訴請求確認其與相對人間就坐落台北縣鶯歌鎮○○○段六七之三、之四、之五、之八、之十、六八之三、七七之一、之二、之三、之六、之八、之十、之十四、之十五、之十六、之十八等十六筆土地之租佃關係不存在。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就此部分為如其聲明之判決,有該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五號判決書可稽。抗告人以該判決所持理由不利於其為由,提起上訴。依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原審因以裁定駁回其上訴,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m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張 宗 權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簡 清 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六七二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