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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一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劉延村許澍林黃秀得李寶堂童有德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一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
被上訴人
美商英特爾公司(Intel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齊露比(Ruby Zefo)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

      郭建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智上易字第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之判決,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查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與廣濱國際有限公司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五十五萬元本息及刊登新聞紙,惟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第二審判決將之予以廢棄,駁回被上訴人該部分之訴。則上訴人於第二審並無受不利之判決,竟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童 有 德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八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一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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