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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二號

損害賠償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蕭亨國葉勝利高孟焄許澍林黃義豐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二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國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字第八三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王勝彥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救字第一五三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義 豐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二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