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再字第一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再字第一六號
- 再審原告
- 乙○○Wend
- 再審原告
- 丙○○Tyron
- 再審原告
- Heig
- 再審原告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樓
- 再審被告
- 國防部軍備局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六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按再審之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確定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故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或對於未確定之終局判決,均無由許其聲明不服。查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六號判決,係將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五年度上字第一五三號判決不利再審原告部分廢棄,發回該法院,並非確定之終局判決,且再審原告亦未受不利益之判決,竟對之聲明不服,自非適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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