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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二五號

請求撤銷仲裁判斷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劉福來陳國禎陳重瑜吳麗女簡清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二五號

聲明人
被上訴人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訴訟代理人
白友桂律師
上訴人
興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乙○○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已由邱琳濱變更為乙○○,有交通部交人字第0九七00三九五二四號、0九七00五一二九九號、0九八00一八三一七號函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乙○○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簡 清 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二五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撤銷仲裁判斷聲明承受訴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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