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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九號

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朱建男顏南全林大洋沈方維陳碧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九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三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號及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R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碧 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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