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朱建男、顏南全、林大洋、沈方維、陳碧玉
- 被上訴人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九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三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號及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 月 十五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碧 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R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