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五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五0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郭瑋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上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無資力為由,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既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無資力要件,且非顯無理由,而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有該分會函查結果回覆單及審查表可稽。則聲請人據以聲請訴訟救助,依上說明,自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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