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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八號

請求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劉福來陳國禎陳重瑜吳麗女簡清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八號

上訴人
乙○○○ ○○○○.
上訴人
,LTD.
法定代理人
丁○○ 同上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被上訴人
甲○○○○○ ○.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郭錦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六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當事人在第二審並未受敗訴之判決,即無從許其提起上訴。本件原審上開判決並未對上訴人為不利益之裁判,乃上訴人竟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簡 清 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八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履行契約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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