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五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五號
- 聲請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周珮琦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三日本院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一號),提起再審之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以其與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一號判決關於其敗訴確定部分,提起再審之訴,主張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業據提出台北縣三重市公所九十九年低收入證明書、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救字第五一號裁定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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