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簡字第172號
- 原告
- 林心坭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 代表人
- 張麗錦
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定
有明文,故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茲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
、第107條第1項、第236條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本件裁判費(如原告僅依該項後段繳納2,000元,嗣經法院認
定非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則應再補繳差額),逾期不補
正,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