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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唐一強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簡字第172號

原告
林心坭
被告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代表人
張麗錦

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定

有明文,故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茲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

、第107條第1項、第236條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本件裁判費(如原告僅依該項後段繳納2,000元,嗣經法院認

定非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則應再補繳差額),逾期不補

正,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唐一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奕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172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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