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字第14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詩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0月23日112年度交字第1422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未依限補正,即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246第2項規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字第142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0月23日112年度交字第1422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未依限補正,即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246第2項規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