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再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再審原告
- 羅昇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112年度交再字第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再字第2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112年度交再字第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