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林常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再字第14號

抗告人
即再審原告
羅昇雲
相對人
即再審被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李忠台 住同上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上列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抗告,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應補繳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林常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交再字第14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