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葉峻石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152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施梅櫻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8日113年度交字第1523號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葉峻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宏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