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25號
- 抗告人
- 鄭國欽 住○○市○○區○○路00號10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間司法事件,對本院民國114年3月11日113年度地訴字第3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25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間司法事件,對本院民國114年3月11日113年度地訴字第3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