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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司法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陳雪玉林禎瑩葉峻石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25號

抗告人
鄭國欽 住○○市○○區○○路00號10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間司法事件,對本院民國114年3月11日113年度地訴字第3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林禎瑩

法 官 葉峻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彭宏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325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司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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