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152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施梅櫻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8日113年度交字第1523號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1523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8日113年度交字第1523號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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