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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林宜靜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189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裕國即花建汽車貨運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113年度交字第189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法 官 林宜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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