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林宜靜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189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裕國即花建汽車貨運行
被上訴人
即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代表人
黃鈴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8日113年度交字第189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二、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七百五十元。」;第246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依同法第263條之5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8日113年度交字第1893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6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林宜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