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289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威宇
上列上訴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114年3月21日113年度交字第289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2897號
上列上訴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114年3月21日113年度交字第289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