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劉家昆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交字第1236號

原告
陳慶龍即鴻藝企業社

陳聖凱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114年2月8日北市裁催字第22-AFV332657號、第22-AFV332658號裁決書(下合稱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如原告起訴逾越上開法定期限,其起訴即不合法,且無從補正,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同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稽。

二、經查,原處分於114年2月8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42、44頁),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之不變期間,起訴期間末日為114年3月10日,惟原告遲至114年4月25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本院卷第11頁),顯已逾起訴之30日不變期間,依上開說明,本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且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劉家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