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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陳雪玉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交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呂以勒 住花蓮縣○○市○○里0鄰○○00○00號

上列再審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上字第341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上再字第50號裁定移送審理,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再審,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4款前段規定,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交再字第2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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