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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林宜靜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交更一字第33號

原告
蘇煌凱
訴訟代理人
朱星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
被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李忠台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宥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被告不服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民國114年9月1日114年度交字第1076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以114年度交上字第517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及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均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原告不服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8條所為裁決而提起行政訴訟,因卷內事證已臻明確,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原告駕駛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於民國114年4月2日4時2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下稱系爭地點),為警以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而於同日當場舉發【114年度交字第1076號卷(下稱卷一)第89頁】,並於同年月7日移送被告(卷一第91頁)。經被告依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道交處理細則)等規定,以114年4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C9RD20028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裁罰主文二㈠僅為教示之通知,無規制效力,被告重新審查後刪除並通知原告,附此敘明,卷一第93、105、113頁)。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前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以114年度交字第1076號判決(下稱前審判決)撤銷原處分(卷一第117-120頁)。被告提起上訴,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以114年度交上字第517號判決【下稱上訴審判決,114年度交更一字第33號卷(下稱卷二)第9-14頁】廢棄前審判決,發回本院更為審理。

二、原告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依員警答辯表及採證影像,員警因目睹系爭汽車未熄火怠速停於系爭地點逾一小時,因不正常停放行為過久,懷疑有危險,且系爭汽車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8條第1、2項及汽車停車怠速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員警遂上前關切詢問。採證影像開頭處,可見員警拍打車窗,原告搖下車窗後,員警詢問有無喝酒,原告稱有喝酒在睡覺,足認系爭汽車屬於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已達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所指之合理懷疑程度,依該條項第3款得對其實施酒測,酒測之前提程序並無不法。又員警詢問原告幾點喝酒,原告答昨天半夜12點,員警依規定提供原告杯水漱口,於原告第一次表示拒測後,員警告知其拒絕酒測及實施酒測後超標之法律效果供原告選擇是否接受酒測,原告知悉上述規定法律效果後,仍明確表示拒絕接受酒測,並拒絕簽收舉發通知單,是員警依法告知其應到案處所及日期並記載於舉發通知單上。又原告當時係坐在系爭汽車駕駛座上發動引擎怠速於路邊已逾1小時,處於得立即行駛車輛之狀態,已違反上述空氣污染防制法,且系爭汽車位在道路範圍,已對交通安全形成一定干預,自屬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無訛。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應適用之法令:

1.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4項第2款規定:「(第1項)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第4項)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2.道交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5項第1款第1目、第2款規定:「車輛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㈠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車輛牌照二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二、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或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製單舉發。」。

3.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㈡經查,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事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掌電字第C9RD20028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卷一第89頁)、交通違規申訴案件答辯表(下稱系爭答辯表,卷一第103頁)、駕駛人基本資料(卷一第107頁)、汽車車籍查詢(原告為系爭汽車車主,卷一第109頁)、前審判決(卷一第117-120頁)、上訴審判決(卷二第9-14頁)、勘驗筆錄及擷取畫面(卷二第90-94、107-113頁)附卷可稽,本件違規事實,應堪認定。

㈢原告雖主張:我是因家裡鑰匙掉了,在自家門前車上休息,因當天低溫須要吹暖氣,只有發動系爭汽車引擎,沒有移動系爭汽車的意思、沒有酒駕行為等語。經查,①舉發員警陳稱:我擔服114年4月2日4至6時巡邏勤務,行經系爭地點,見系爭汽車未熄火停於路旁,因車輛久未移動且均未熄火遂上前盤查,盤查時車上散發濃厚酒味,詢問原告是否有飲酒,原告稱確實有喝酒,惟其僅於車內吹暖氣並未駕駛或移動車輛,依實務見解,已啟動引擎且處於得立即行駛車輛之狀態,已對交通安全形成一定之干預,應可認其屬駕駛行為,遂依規定欲對其實施酒測,原告表示要拒測後,告知其拒測會移置保管車輛、罰鍰18萬、吊銷駕照及牌照並施以道安講習等處分,原告聽完後仍選擇拒測,遂製單舉發等語,有系爭答辯表存卷供參(卷一第103頁)。②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影像,勘驗結果如附件,有勘驗筆錄及擷取畫面在卷可按(卷二第90-94、107-113頁)。依勘驗結果,系爭汽車停放路邊,引擎為發動狀態,員警上前盤查,原告並未否認其有飲酒,並告以飲酒地點在○○、○○○路海產店,員警詢問:「喝酒醉你還開車?」等語,原告解釋稱:「我只是開冷氣而已」、「我開暖氣不行。」、「因為我住樓上。」等語;員警又詢問:「住樓上怎麼不上樓睡,睡車上。」等語,原告回稱:「我想要上樓睡阿。」等語;員警告以:「跟家裡沒有關係,是你不能上車發動車輛。」等語,原告回稱:「我們家沒有暖氣,我在車上。」、「在車上吹暖氣都不行。」、「因為家裡沒有暖氣。」等語,員警告以:「家裡沒有暖氣有棉被阿,今天才16度,蓋棉被就夠暖和了吧,這裡由太牽強了。」等語(詳如附件,卷二第90-94頁)。③經核,舉發員警所述內容與勘驗結果均能相互佐證,應可採信。又依舉發員警所述及勘驗內容,員警見系爭汽車長時間發動停在路旁遂上前盤查,系爭汽車內散發濃厚酒味,原告亦不否認其有飲酒,並告以其飲酒地點在汐止、忠孝東路海產店,則依系爭汽車發動、原告有飲酒、飲酒地點非系爭地點,參以員警認原告所述其在發動引擎之系爭汽車之理由不合常理(原告稱其在車上是因為家裡沒有暖氣,要在車上吹暖氣等語,員警認縱使家裡沒有暖氣亦可蓋棉被)等情,員警認系爭汽車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而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要求原告接受酒測,並無不合。④原告雖提出系爭地點監視器畫面主張其先停車再前往飲酒地點,且是搭車返回系爭地點,然此為事後需時調閱監視器畫面核對始得確認,舉發員警盤查時未可得知,則員警依本件盤查時相關事證,認系爭汽車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而要求原告接受酒測,核屬有據,原告自應依規定接受酒測(倘員警據原告測得酒測值舉發,原告自得檢具事證主張其並未駕駛系爭汽車,併此敘明),原告此部分主張,並無從據以為對其有利之認定。

㈣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事實明確,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00元及發回前上訴審裁判費750元(合計1,050元)均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林宜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我雖有發動系爭汽車引擎,但僅為休息而上車,並無移動系爭汽車之意思。我沒有酒駕行為,因家裡鑰匙掉了,所以到自家門前車上休息,且因當天低溫,須要吹暖氣,此有監視器畫面可證,我在114年4月1日晚上與朋友聚餐喝酒,故下班後18時43分將系爭汽車開回家停在自家門口前(新北市○○區○○路000號至OOO號),18時50分朋友騎機車來載去聚餐,聚餐後,翌日凌晨搭多元計程車回到家,2時35分在家門口找家鑰匙,找了約2分鐘找不到,故2時38分16秒至車上找鑰匙,確定找不到鑰匙,2時39分01秒時關車門直接在車上休息,一開始沒有開暖氣,當晚溫度不到10度,故在休息約3分鐘後,身體開始發冷,因有高血壓,需吹暖氣,故在2時42分時開啟暖氣調節身體溫度,並無酒駕意圖,直至4時21分警察來敲車門,已過約2小時,沒有駕駛行為。因為要趕4月2日當天飛金門班機,故無法配合警方酒測進行後續程序,不是無故要拒絕酒測。
附件【勘驗結果】
一、採證影片「VID00000000000_250402041941F」,內容摘要如
    下:
本影片係由員警密錄器所拍攝,有聲音,錄影當時為夜間,當時
照明充足,地面乾燥,視距正常。影片一開始即可見一台汽車(
下稱系爭汽車)停於路邊,員警立於系爭汽車駕駛座旁(見圖1)。
右下角畫面時間(下同)04:19:46,員警輕敲系爭汽車駕駛座之玻
璃後,系爭汽車之駕駛(即本件原告,下稱原告)搖下車窗。原告
與員警有以下對話:
員警:怎麼在車上睡覺?
原告:我在這裡睡覺。
員警:喝酒喔?
原告:對啊。
員警:喝酒醉你還開車?
原告:沒有我只是開冷氣而已。
員警:發動中就是不行,喝醉酒就是連發動都不行。
原告:發動不行?
員警:不行啊,規定一直是這樣。
原告:我開暖氣不行。
員警:不能發動車輛阿。
原告:因為我住樓上。
員警:先下車一下。
員警:住樓上怎麼不上樓睡,睡車上。
原告:我想要上樓睡阿。
員警:那不就直接上樓睡就好,這樣發動車子會有公危的問題,
算駕車行為阿。
原告:我只是開暖氣。
員警:規定就是連發動都不行。
員警:你什麼時候喝酒的?
原告:昨天。
員警:昨天大概幾點喝的?
原告:12點。
員警:喝到12點?
原告:恩。
員警:喝什麼?
原告:喝高粱。
員警:在哪邊喝?
原告:○○…○○○路海產店。
員警:有發動車輛就是不行。規定是這樣。法律是這樣定的。還
是要跟你做個酒測。還是會先給你漱口。
原告:因為我住這裡二樓。
員警:因為你在這邊停很久了,想說你怎麼會在這邊停那麼久,
我們才會關心一下。剛剛3點經過就看你停在這邊。
原告:因為我住樓上。
員警:住樓上就樓上睡就好了,你幹嘛下來發動車?(員警將瓶
裝水交給原告,見圖2)。你確實是發動中,沒辦法。(原告飲用
瓶裝水並漱口,見圖3)。
原告:在自己家裡不行喔。
員警:家裡沒有關係,是你不能上車發動車輛。
(04:22:55)
原告:啊我如果不測呢?
員警:拒測一樣還是要直接罰18萬,規定還是都一樣。車子一樣
移置保管,車牌一樣吊扣2年。等於是罰最高罰的意思啦。然後
一樣還是要上道安講習。
原告:我還是覺得這很不合理,我在自己家裡。
員警:跟家裡沒有關係,是你不能上車發動車輛。
原告:我們家沒有暖氣,我在車上。
員警:規定就是這樣,就是防止你有任何駕駛行為,你發動就沒
有辦法保證你到底會不會開阿。…
原告:在車上吹暖氣都不行。…
員警:只要你喝酒就不能上駕駛座發動引擎,你只要發動。
原告:沒有發動引擎怎麼會有暖氣。
員警:所以你為什麼不在家裡睡覺要在車上。
原告:因為家裡沒有暖氣。
員警:家裡沒有暖氣有棉被阿,今天才16度,蓋棉被就夠暖和了
吧,這裡由太牽強了。…
(04:24:45)
員警:那您要做施測嗎?還是您要直接拒測?拒測是您的權利,
但是我跟你講了他還是直接罰最高罰18萬,如果你要累犯的部分
他會直接往上累加。
原告:啊如果測超過呢?
員警:還是要依規定啊,他就跟酒駕一樣,0.15到0.25之間是開
罰,0.25以上是送公共危險罪。
原告:對啊移送我要再跟你們去警察局,我就很麻煩。
員警:這沒有很麻煩,流程就是這樣,這都是你的權利啦。
原告:在自己家裡…
員警:你如果罰錢了真的覺得很不對勁,你可以去申訴或者是跟
法官抗議,說你覺得這樣的規定不合理,不應該我發動引擎吹個
暖氣不行,但是目前就現行的規定…
原告:好那我拒測,我自己再去申訴。
員警:你確定要拒測?我現在告知你會直接罰最高罰18萬,車牌
會吊扣2年,車子等一下移置保管,要上道安講習,駕照一樣會
吊扣。
原告:好,那我會申訴。這真的很不合理,因為我家就在門口。
員警:你確定拒測?我就直接按拒測囉。
原告:好。家裡沒有暖氣,我在車上吹暖氣不行。
員警:規定上你喝了酒就是不行,不能上車發動引擎。…
原告:我如果要開車的話。
員警:我懂,我懂,法律規定就是這樣,你只要喝酒就不能上車
啟動引擎。
原告:我吹暖氣都不行。
員警:吹不吹暖氣是一回事,就是不能發動。
原告:沒有發動怎麼有暖氣。
員警:所以說這不是理由。你可以去申訴、去跟法官講講看。重
點就是在於你不准去發動引擎,你在車上做什麼都沒關係,但你
不能發動引擎,你可以坐在副駕駛座發動引擎,不要坐在駕駛座
,你可以發動完去坐後座啊。
原告:我在自己家門口。…
二、採證影片「VID00000000000_250402042943F」,內容摘要如
    下:
此影片接續採證影片「VID00000000000_250402041941F」。右下
角畫面時間(下同)可聽見以下對話:
(04:30:30)
原告:這什麼時候要開庭?
員警:這不會開庭。你拒測就直接罰單,直接到監理站去申訴,
這個沒有開庭,這直接繳罰單的。你明天去臨櫃繳的時候直接跟
他說你要申訴,跟他說不合理。
原告:所以我還要先繳18萬?
員警:對啊。
員警:(員警向原告出示舉發通知單)大哥你要簽嗎?
原告:我拒簽,我也不想簽。
員警:沒關係,這個都不影響罰單的效力。
員警:那你要收嗎?(見圖4)。
原告:不要。
員警:你紅單不拿的話,你明天去繳不是很不方便嗎?
原告:我在我自己家門口。…
(04:34:30)另一員警持單據向原告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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