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簡字第135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葉雪月
上列抗告人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3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簡字第135號
上列抗告人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3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