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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葉峻石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簡字第156號

原告
金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呂西仁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宗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晉維律師
被告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張善政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上字第53號行政訴訟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關於原告有無違章行為乙節,與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上字第53號行政訴訟事件裁判結果相涉,為避免裁判結果歧異,本件訴訟於前開行政訴訟案件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必要,且兩造亦陳稱在前開事件裁判前,有由本院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意願等語,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葉峻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彭宏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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