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簡字第156號
- 原告
- 金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呂西仁
- 訴訟代理人
- 楊大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霖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晉維律師
- 被告
- 桃園市政府
- 代表人
- 張善政
- 訴訟代理人
- 林三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上字第53號行政訴訟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關於原告有無違章行為乙節,與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上字第53號行政訴訟事件裁判結果相涉,為避免裁判結果歧異,本件訴訟於前開行政訴訟案件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必要,且兩造亦陳稱在前開事件裁判前,有由本院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意願等語,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