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收容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洪任遠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5年度收異字第17號

聲請人
NGUYEN THI THANG (阮氏勝)
相對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表人
林宏恩
訴訟代理人
楊忠廣

受收容人 NGUYEN VAN NGHIA (阮文義)

上列當事人間收容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38條第1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是依前開規定,受收容人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或兄弟姊妹,始具收容異議聲請人之資格。倘不具上開身分關係,所提出之收容異議即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受收容人前於民國115年7月7日經相對人作成強制驅逐出國並為暫予收容之處分,此有相對人處分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雖為本件收容異議之聲請,並稱其為受收容人之配偶,然受收容人於本院訊問時表示其配偶為阮氏月,不知道配偶的生日,卷內的結婚證明書是偽造的,其已取得護照,只希望能早日遣返回國,並無聲請收容異議之意願等語(本院卷第106-107、110頁),是聲請人所提結婚證明書既係偽造,無足認其係受收容人之配偶,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不具收容異議聲請人之資格,其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磨佳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5年度收異字第17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收容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