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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訴願決定年度抗字第 1609 號

因訴訟事件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2 日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12 年訴字第 132、133、

                 138、226、227、230 號

訴 願 人 鄭國欽

上列訴願人因訴訟事件,不服最高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如附表所示裁定,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因訴訟事件,分別向最高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遞送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同年 11 月1、7、20 日訴願書,並經各該法院函送本院;另向本院遞送 112 年 11 月 1 日及同年 12 月 11 日訴願書。訴願人於上開書狀中,分別表明不服最高法院及臺高院如附表所示裁定,提起訴願,主張最高法院應以判決取代裁定、臺高院刑事庭 112 年度抗字第 1609 號裁定有違反憲法及公平審理原則、臺高院應廢棄 112 年度上字第 1005 號民事裁定准許訴訟救助及開立 112 年度抗字第 1143 號民事裁定之判決書等語。因訴願人上開訴願請求事項,是基於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依訴願法第 78 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

三、訴願人不服附表所示裁定,屬於司法權的行使,並非屬於行政處分,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的事項。因此,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

結論:本件訴願為不合法,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決定如主文。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 三 龍委員 楊 思 勤委員 蔡 志 方委員 林 昱 梅委員 陳 淑 芳委員 范姜真媺委員 劉 如 慧委員 張 文 郁委員 黃 麟 倫委員 周 玫 芳委員 李 釱 任委員 程 怡 怡委員 高 玉 舜委員 陳 美 彤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訴願案號       │         法院裁定案號           │
├──┼──────────┼────────────────┤
│    │112 年訴字第 132  號│最高法院                        │
│ 1  │                    │112 年度台抗字第 796  號民事裁定│
├──┼──────────┼────────────────┤
│ 2  │112 年訴字第 133  號│最高法院                        │
│    │                    │112 年度台聲字第 932  號民事裁定│
├──┼──────────┼────────────────┤
│ 3  │112 年訴字第 138  號│臺灣高等法院                    │
│    │                    │112 年度抗字第 1609 號刑事裁定  │
├──┼──────────┼────────────────┤
│ 4  │112 年訴字第 226  號│臺灣高等法院                    │
│    │                    │112 年度上字第 1005 號民事裁定  │
├──┼──────────┼────────────────┤
│ 5  │112 年訴字第 227  號│臺灣高等法院                    │
│    │                    │112 年度抗字第 1143 號民事裁定  │
├──┼──────────┼────────────────┤
│ 6  │112 年訴字第 230  號│最高法院                        │
│    │                    │112 年度台聲字第 1133 號民事裁定│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訴願決定年度抗字第 1609 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因訴訟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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