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9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聰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 代表人
- 冬啟程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4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1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