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全字第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全字第4號
- 抗告人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 相對人
-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 代表人
- 莊國勝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全字第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尚未繳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玉林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全字第4號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全字第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尚未繳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玉林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