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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44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郭玉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44號

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相對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代表人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管理措施事件(本院108年簡字第24號),聲請人(即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1、2項規定。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提起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4號行政訴訟。聲請人現服刑中,明顯無資力,故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行政訴訟事件,因顯無理由,經本院駁回,故聲請人本案請求顯無勝訴之望,關於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駁回,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郭玉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44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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