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48號
- 上訴人
- 楊傳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東縣大武鄉公所、臺東縣政府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對於民國110年6月7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4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簡字第48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東縣大武鄉公所、臺東縣政府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對於民國110年6月7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4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