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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8號

償還公費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陳兆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8號

原告
海軍一五一艦隊
代表人
王國強
訴訟代理人
張耀中
訴訟代理人
趙芸亞
被告
解瑞安
被告
解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公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行政訴訟法(下稱本法)第18條所準用。又「前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本法第14條第1項前段)。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均為「屏東縣○○鄉○○路0號」(見本院卷附:戶籍查詢資料)。則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本院應依前揭規定,以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併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兆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8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償還公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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