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8號
- 原告
- 海軍一五一艦隊
- 代表人
- 王國強
- 訴訟代理人
- 張耀中
- 訴訟代理人
- 趙芸亞
- 被告
- 解瑞安
- 被告
- 解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公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行政訴訟法(下稱本法)第18條所準用。又「前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本法第14條第1項前段)。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均為「屏東縣○○鄉○○路0號」(見本院卷附:戶籍查詢資料)。則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本院應依前揭規定,以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併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