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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0號

原住民保留地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陳兆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0號

抗告人
金鳳花
相對人
原住民族委員會
代表人
夷將.拔路兒即Icyang.Parod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對原住民保留地合法占有事件,對於民國110年01月29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30號部分之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0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原住民保留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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