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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停字第1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蔡易廷

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相對人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代表人
翁永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停止執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之5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並未繳納聲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前述裁定已於112年1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經本院調閱繳費資料查詢表及收費答詢表結果,聲請人迄未繳納前述裁判費。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停字第1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