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停字第1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 相對人
-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 代表人
- 翁永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停止執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之5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並未繳納聲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前述裁定已於112年1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經本院調閱繳費資料查詢表及收費答詢表結果,聲請人迄未繳納前述裁判費。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