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東簡字第57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陳世源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東簡字第57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志疄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00、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志疄犯偽造署押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謝國清」署押共肆枚(簽名貳枚及指印貳枚)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志疄所為,係犯刑法第217 條第1 項之偽造署押罪。被告為掩飾身分,避免為警查悉其遭通緝,於同一地點、密切接近之時間,先後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一次調查筆錄上偽造「謝國清」簽名2 枚及指印2 枚,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又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所偽造之「謝國清」簽名2 枚及指印2 枚,係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5 條之1 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17 條第1 項、第47 條第1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本案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並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經檢察官同意記明筆錄,且未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各款情形,本院依檢察官表明之求刑範圍而為科刑判決,依同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併此敘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源

書記官 陳俊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東簡字第57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