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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年度簡字第25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李俊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 年度簡字第25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明宗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760號),因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鄭明宗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鄭明宗前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29號判決判處並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07 號判決判處並減刑為有期徒刑8 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51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法院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並於98年11月1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鄭明宗仍不知悔改,於99年6 月23日17時許,在址設臺東縣臺東市○○路○ 段136 號宏揚休閒旅館601 號房內,明知王騰穎(業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所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財產犯罪所得之物(乃王騰穎於同日14時30分許,在同縣市○○路○ 段639 巷81之1 號311 室侯淑貞租屋處所竊),竟仍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予以收受。

三、案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訴法第449 條第1 項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 前段亦規定甚明。查本件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依被告之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並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明宗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他案被告王騰穎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證人即被害人侯淑貞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份等在卷可考,足認被告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鄭明宗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鄭明宗明知其收受之物品,係他人犯罪所得之贓物,竟仍予收受,不僅增加被害人追索贓物之困難,復助長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風氣,嚴重危害他人之財產安全;兼衡其家庭及經濟狀況、犯罪之方法、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收受財物之價值,被害人侯淑貞已取回附表所示物品,他案被告王騰穎亦與被害人侯淑貞達成和解(和解書1 份附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刑法第34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俊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9 條第1 項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  編號    │   物品名稱     │     數量     │
├─────┼────────┼───────┤
│ (一)   │勞力士女用手錶  │     1 只     │
├─────┼────────┼───────┤
│ (二)   │珍珠項鍊        │     4 條     │
├─────┼────────┼───────┤
│ (三)   │第一銀行銀幣    │     2 枚     │
├─────┼────────┼───────┤
│ (四)   │珍珠戒指        │     1 只     │
├─────┼────────┼───────┤
│ (五)   │翡翠耳環        │     1 對     │
├─────┼────────┼───────┤
│ (六)   │玉手鐲          │     2 只     │
├─────┼────────┼───────┤
│ (七)   │玉石            │     3 片     │
├─────┼────────┼───────┤
│ (八)   │天眼珠手鍊      │     1 條     │
├─────┼────────┼───────┤
│ (九)   │水晶項鍊        │     2 條     │
├─────┼────────┼───────┤
│ (十)   │白金項鍊        │     1 條     │
├─────┼────────┼───────┤
│(十一)  │水晶耳環        │     2 對     │
├─────┼────────┼───────┤
│(十二)  │耳環            │     5 對     │
├─────┼────────┼───────┤
│(十三)  │黃水晶墜子      │     1 個     │
├─────┼────────┼───────┤
│(十四)  │墜子            │     1 個     │
├─────┼────────┼───────┤
│(十五)  │K金戒台         │     1 個     │
├─────┼────────┼───────┤
│(十六)  │咖啡色女用皮包  │     1 個     │
├─────┼────────┼───────┤
│(十七)  │K金戒指         │     1 只     │
├─────┼────────┼───────┤
│(十八)  │瑪瑙墜子        │     3 個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年度簡字第25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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