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3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瑞傑
- 選任辯護人
- 傅爾洵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郁文
- 選任辯護人
- 許仁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3月12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9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瑞傑、黃郁文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吳瑞傑、黃郁文分別於民國102年3月15日、102年3月18日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先後於上訴期間內即102年3月22日、10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均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均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均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