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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3號

違反森林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凃裕斗楊忠霖彭凱璐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3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吳瑞傑
選任辯護人
傅爾洵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郁文
選任辯護人
許仁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3月12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9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瑞傑、黃郁文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吳瑞傑、黃郁文分別於民國102年3月15日、102年3月18日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先後於上訴期間內即102年3月22日、10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均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均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均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楊忠霖

法 官 彭凱璐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3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