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 97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 97號
102年度易字第14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貫輝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本院民國102年8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2年度易字第97號、第14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貫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第36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許貫輝於民國102年8月 14日收受本院102年度易字第97號、第141 號第一審判決,嗣於10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均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揆諸上開規定,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