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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 97號

施用毒品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李昆南郭世顏陳盈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 97號

                   102年度易字第141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許貫輝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本院民國102年8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2年度易字第97號、第14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貫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第36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許貫輝於民國102年8月 14日收受本院102年度易字第97號、第141 號第一審判決,嗣於10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均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揆諸上開規定,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陳盈螢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 97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施用毒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